“别伤害2个孩子,我来与你们发生关系!”,江西省某地,发生了一起猖狂的入室强奸案。晚上8点,静谧的房间温馨如画,张女士正在看电视,13岁的女儿正带着女同学玩耍。突然,两名持刀歹徒闯入房间,原来他们要钱。一顿搜刮,三人丝毫没有反抗,两人带着笑意,准备离开。忽然,一人停下了脚步,他对着女儿的同学说道:这姑娘长的真俊!说罢,女同学被命令脱衣服。是可忍孰不可忍,到底怎么办?张女士不由自主地站了起来,她的声音铿锵有力:别伤害她们,我代替,强奸未成年人性质严重,我发誓不报警!歹徒回头看了看同伴,良心未泯的同伴说:算了,这里危险,我们赶紧走。说罢,两人仓皇离去。
那么问题来了,从法律上如何评价两名歹徒的行为?首先,两歹徒为了谋取钱财,不惜闯入他人住宅,持刀抢走财物,这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劫罪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以抢劫罪论处”。其次,歹徒抢劫的地点是不是让大家觉得太没有安全感了?张女士等3人,并非在无人的昏暗的大街上,也不是在深夜杳无人烟的胡同,她们在家里。可见,两歹徒的行为确实胆大妄为,竟然到别人家里抢劫。所谓的家,就是刑法意义上的“户”。刑法特别规定:入室抢劫的,应当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据此,两歹徒抢劫的因为抢劫至少要判10年。
再次,两歹徒顺利的抢劫完毕,一歹徒突然犯意转化,要求与未成年的女同学发生关系,这就是具有了奸淫他人的故意。歹徒要求女学生脱衣服起,犯罪已经开始。不过张女士的小插曲令人意外,该歹徒自动放弃犯罪,其属于强奸中止。最后,张女士所说强奸未成年或者幼女的,刑法处罚的确实更重,这是有法律依据的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同时,两高两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明确指出: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依法从严惩治。
网友问:如果歹徒确实与张女士发生了关系,那么该歹徒构成强奸罪吗?很明显,张女士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,才无奈同意与其发生关系,这种同意是暴力威胁后的直接表现。换句话说,如果歹徒此时不是歹徒,那么张女士还会自愿与他发生关系吗?必然不会,因此张女士的所谓同意不是真实意思表示,歹徒构成强奸罪无疑。为张女士竖大拇指,为母则刚,张女士是位好母亲,愿两同学的友谊地久天长!对此,您怎么看?